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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接種證明

11.04.2022 - 文章

依據傳染防治法(IfSG)第22a 第一項之規定,入境時必須要提供疫苗注射證明:

1. 此疫苗注射證明須顯示出已接受過完整新冠肺炎疫苗的接種,疫苗須為由歐盟藥物管理局(EMA)核可的疫苗種類(核可的疫苗種類請參考此連結),或是由被授權之第三國代工製造的同款疫苗(被授權之名單請參考此連結)。疫苗的完整防護能力須符合傳染防治法(IfSG)第22a 第一項之規定。

  • 至2022年9月30日:入境時須已接受兩劑完整的疫苗;
  • 至2022年9月30日:只有於下列情形下,可接受於入境時只施打一劑疫苗:
    • 在經由抗體測試陽性證明新冠肺炎,之後接受施打一劑疫苗; 或
    • 經由核酸檢驗(PCR-Test) 陽性證明確診新冠肺炎,之後接受施打一劑疫苗
    • 在接受施打一劑疫苗後,經由核酸檢驗(PCR-Test)陽性證明確診新冠肺炎,且檢測日期距入境日已超過至少28天以上;
  • 自2022年10月1日起: 於入境時需接受三劑疫苗;  最後一劑疫苗至少須於打完兩劑疫苗三個月後施打;
  • 自2022年10月1日起: 只有於下列情形下,可接受於入境時只施打兩劑疫苗:
    • 在經由抗體測試陽性證明新冠肺炎,之後接受施打兩劑疫苗; 或
    • 經由核酸檢驗(PCR-Test) 陽性證明確診新冠肺炎,之後接受施打兩劑疫苗;或
    • 在接受施打兩劑疫苗後,經由核酸檢驗(PCR-Test) 陽性證明確診新冠肺炎,且檢測日期距入境日已超過至少28天以上

2. 疫苗證明必須包含下列資訊:

  • 被施打疫苗者之個人資料 (至少要有姓,名,或會提供給海關檢查的護照號碼,或其他有照片的官方證件)
  • 疫苗注射日期,以及疫苗施打次數
  • 疫苗名稱,
  • 施打疫苗所需對抗的疾病名稱
  • 疫苗施打機構的標記,標記上須包含疫苗施打機構或負責人的資訊,例如官方印記或是疫苗證明核發者的名稱。

3. 入境時,您必須要出示歐盟電子疫苗護照,或是其他疫苗注射證明文件,您可提供數位電子檔或是書面證明,證明必需要至少為德文,英文,法文,義大利文,或西班牙文。您亦不得透過照相翻拍的形式數位證明。數位證明必須要由相關單位直接核發給數位證明持有者。


請您務必於入境前,確認您的疫苗證明是否符合上述規定。


未滿12歲且尚未接種新冠疫苗的兒童,可於入境時出示新冠肺炎陰性檢測證明(核酸檢驗或是抗原快篩)。未滿六歲的兒童,不需出示陰性檢測證明。


更多與新冠肺炎相關的入境資訊,煩請您參考德國內政部網站。請點選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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