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lkommen auf den Seiten des Auswärtigen Amts

入境德國針對陰性檢測證明、疫苗接種證明以及新冠肺炎康復證明相關規定修改(自2021年12月23日起)

23.12.2021 - 文章

搭乘飛機入境德國的6歲(含)以上旅客,須提供陰性檢測證明疫苗接種證明新冠肺炎康復證明。相關規定如下:

 

陰性檢測證明:
 

1.      核酸檢驗(PCR, LAMP, TMA):新冠病毒採檢時間點,必須於飛機起飛前48小時內進行。
 


 

2.      抗原快篩(Antigen test):新冠病毒抗原採檢時間點,必須於入境德國前48小時內進行。如果抗原快篩檢測符合世界衛生組織WHO建議的門檻標準,那麼抗原快篩可被接受。請注意,抗體檢測是不被接受的。
 

這項檢測和提供陰性檢測證明的義務,亦適用於德國境內國際機場轉機之旅客。
 

自新冠肺炎變異株流行地區入境德國者,一定必須要進行核酸檢驗(PCR)。自前述流行地區入境德國者,只提供抗原快篩(Antigen test)或新冠肺炎康復證明或疫苗接種證明是不夠的。
 

更多關於在台灣進行檢測的資訊,您可逕自瀏覽衛生福利部疾病管至署(CDC)網站

 
 

疫苗接種證明:
 

疫苗的種類,必須經由歐盟相關單位認可。目前僅四種疫苗符合這項條件(AZ、BNT、Moderna 及Johnson & Johnson)。未來,若有其他疫苗獲得歐盟認可,將陸續列入名單中。請參考相關英文網站
另,須完成完整接種疫苗14天後,才可入境德國。由於不同疫苗接種次數不同,皆須完整接種。(AZ、BNT及Moderna須接種二劑,Johnson & Johnson接種一劑)。
入境時,您必須出示歐盟數位疫苗護照或是其他疫苗接種證明文件。您可提供電子檔或書面證明。接種證明須以下述語言之一紀錄,德文、英文、法文、義大利文及西班牙文。疫苗接種證明內容須包含下列資訊:
- 接種人之個人資料 (姓名及出生日期)
- 接種日期,以及疫苗接種次數
- 疫苗名稱
- 須特別載明該疫苗用於預防Covid-19
- 疫苗施打人員或機構之姓名及地址
- 疫苗施打人員或機構須於接種證明用印,以書面或數位形式提供;若因行政流程無法提供,疫苗施打人員或機構必須透過其他適當的方式來確認此證明,最好是透過政府機構之官印來確認
 

新冠肺炎康復證明:
 

新冠肺炎康復者,亦須施打一劑新冠疫苗。同時康復者必須要出具證明,證明在施打疫苗前就已感染新冠肺炎。可提供PCR核酸檢測陽性證明來證明。康復證明須以下述語言之一紀錄,德文、英文、法文、義大利文及西班牙文,可接受書面證明文件或數位證明。
 

更多相關資訊,您可點選德國内政部相關網站(英文)。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