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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離婚判決之承認

Eine Braut aus Holz die einem Bräutigam aus Holz den Rücken zudreht.

wife and husbend doodles in divorce process concept broken relationships, © colourbox

16.04.2018 - 文章

外國離婚判決之承認

外國離婚判決須經承認。離婚判決承認僅得透過申請方式為之。唯待申請准許後,外國離婚判決始發生德國法律上之效力。

即:承認生效後,始能於德國境內援用該外國離婚判決(宣示效果)。離婚則係自外國法院判決日起生效(創設效果)。

申請表格可於德國各駐外代表處取得。

下列文件須連同申請表於申請承認時一併提出:


- 已經解除或宣告無效之原始結婚證書

- 結婚證書替代選擇:台灣戶籍謄本內針對(前)婚姻之註記節錄

- 附有判決確定註記之完整離婚判決書(儘可能包括事實及判決理由)

- 若離婚理由未載於判決書中,則請附上依外國法律程序之起訴書或具有離婚理由之其他證明

- 依據私法於公證人前協議離婚者須出示:雙方共同簽署之協議聲明及載有離婚登記之戶口謄本或是離婚證書

- 雙方之國籍證明(如:護照影本)

- 申請者之收入證明

- 所有外國語言之文件皆須經認可之譯者翻譯成德文

- 書面授權書(若申請係透過經授權之第三人)

台灣方面出具之證書一般而言僅須經過驗證程序即可,驗證相關資訊請見本會網站上正本驗證相關資訊。正本驗證


請注意,其他國家所核發之證書可能皆須先經公證或驗證。詳情請洽本會。

在多數的聯邦境內,負責受理的權責機關為邦司法行政處。僅Baden-Württemberg 邦係由司徒嘉高等邦法院行政部負責(das Oberlandesgericht Stuttgart- Verwaltungsabteilung), Nordrhein-Westfalen邦由杜塞道夫高等邦法院,Niedersachsen邦由Braunschweig、Celle 或 Oldenburg 高等邦法院負責。


申請須向雙方之一方於常居所在地之聯邦單位申請。若雙方於德國皆無常居所,則請向為新婚姻登記之聯邦權責單位申請。若新婚姻係將於外國為舉行登記,則該承認申請權責單位:Senatsverwaltung für Justiz in Berlin, D-10825 Berlin, Salzburger Straße 21 - 25。


承認申請程序所須之工作天依個案不同而有所差異。正常情況約需二個月之工作天。


申請離婚承認須付費。費用最少為10歐元,最多為300歐元。費用係依個案狀況而定。行政費用及申請者之經濟狀況係費用計算之主要考量。目前一般平均費用約為160歐元。

此外,若您向德國在台協會提出承認申請,德國在台協會須依據PstV法規第68條第1項第2款向您額外收取17歐元,須於提出申請當日以新台幣支付。

相關連結

德國外交部

柏林司法行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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