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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根國家適用之海外旅遊健康保險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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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在台協會提醒您,自2010年10月1日開始,所有須持簽證進入申根國家者都必須提供有效且符合規定之醫療保險證明。此項措施係依據申根簽證條例第十五條,要求所有簽證申請者提供包括緊急醫療救護、緊急醫院治療、醫療遣送或遺體運送等之醫療保險證明,且保險期須涵蓋申請者預計停留於申根會員國境內的期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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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在台協會提醒您,自2010年10月1日開始,所有須持簽證進入申根國家者都必須提供有效且符合規定之醫療保險證明。此項措施係依據申根簽證條例第十五條,要求所有簽證申請者提供包括緊急醫療救護、緊急醫院治療、醫療遣送或遺體運送等之醫療保險證明,且保險期須涵蓋申請者預計停留於申根會員國境內的期間。

旅遊醫療保險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保險保障期必須包含申請人預計停留期間

- 保險必須在所有申根會員國內有效

- 保險給付額度最少必須三萬歐元

- 保障必須涵蓋所有醫療費用,包括醫療遣送或遺體運回

- 醫療費用由保險公司直接給付歐洲當地醫院或醫生,被保險人非給付對象(不接受被保險人先墊付費用,於返國後再向保險公司請領已墊付之費用)。

保險公司必須在申根 區內有連絡點。

許多保險公司都有提供符合以上條件的旅遊醫療險,其中亦有台灣保險公司,請參考下列保險公司建議名單。

歐盟、歐洲經濟區、瑞士國民之親屬及配偶不需要提供足夠之保險證明。

所謂之親屬係指尚未年滿21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以及由歐盟、歐洲經濟區、瑞士國民之親屬及配偶撫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直系血親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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